各縣(市、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局各科(室)、單位:
為貫徹落實九部門《關于印發進一步加強勞動人事爭議協商調解工作實施方案的通知》(粵人社發[2023]17號),進一步發揮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和勞動保障監察執法的職能優勢,推行“調解仲裁+勞動監察”模式,形成工作合力,及時、有效維護勞動者和企業的合法權益,促進勞動關系和諧與社會穩定,結合我市實際,我們制定了《“調解仲裁+勞動監察”聯動工作方案》,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研究,貫徹落實。
陽江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2024年5月13日
“調解仲裁+勞動監察”聯動工作方案
為貫徹落實《關于印發進一步加強勞動人事爭議協商調解工作實施方案的通知》(粵人社發[2023]17號),進一步發揮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和勞動保障監察執法的職能優勢,推行“調解仲裁+勞動監察”模式,形成工作合力,及時、有效維護勞動者和企業的合法權益,促進勞動關系和諧與社會穩定,根據《廣東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關于完善勞動人事爭議仲裁與勞動保障監察執法協調銜接機制的指導意見》(粵人社函[2016]3594)及2020年省人社廳《關于進一步加強勞動關系內部協作提升勞資矛盾預防化解效能的通知》精神,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指導思想
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深入貫徹習近平法治思想,著力強化風險防控,加強源頭治理,健全多元處理機制,最大限度把勞動人事爭議解決在基層和萌芽狀態,切實降低爭議案件發生率。
二、工作目標
推行“調解仲裁+勞動監察”模式,建立健全聯動合作機制,實行信息共享制度。根據“首問負責、查糾違法、先行調解、尊重當事人意愿、便民高效”的工作原則,落實首問責任制,實行“一窗式”勞動人事爭議受理和流轉辦理機制,實現一站式服務、一體化維權。
三、工作內容
(一)建立“調解仲裁+勞動監察”、“一窗式”受理機制。各地應當開設監察、仲裁統一案件受理窗口,制定有關工作指南和文書示范文本,在立案場所一并公開監察投訴和仲裁申請的工作指南,同時公開法律援助機構、鄉鎮(街道)調解組織的辦事地址和電話等信息。窗口工作人員應當按照當事人訴求、舉證能力、維權途徑特點等,引導當事人理性選擇維權渠道。符合監察受理條件的,監察機構應當立案,依法查處違法行為,不得以勞動者未提供有關反映勞動關系存在的材料不予受理,或者以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存在爭議為由,指引勞動者申請仲裁。符合仲裁受理條件且不符合監察受理條件的,仲裁機構應當一次性告知當事人提交仲裁申請及相關材料。受理案件后在5個工作日內立案,依法組庭審理,并在法定期限內結案。
(二)建立“調解仲裁+勞動監察”置換調解書銜接機制。監察機構根據《廣東省勞動保障監察條例》第四十二條、第四十三歲條,對涉及工資,經濟補償金及賠償金等金錢給付等投訴案件,組織雙方調解并達成一致意見但
未當場全部履行的,應積極引導當事人雙方訂立調解協議,并向有管轄權限的仲裁機構申請審查確認后出具仲裁調解書。監察機構和仲裁機構應當統一調解文書,統一材料審查標準,做好調解書審查銜接工作。
(三)建立“調解仲裁+勞動監察”案件銜接機制。監察機構受理案件后經調查對事實清楚,用人單位存在明顯違法行為,雙方無明顯爭議的,應作出限期整改指令書,如用人單位未按照要求履行的,應依法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經充分調查后,對涉案金額等雙方仍存在爭議,無法查證的,書面將案件移交有管轄的仲裁機構立案處理。仲裁機構收到移交過來的案件后,經審核符合受理條件的,應當一次性告知當事人提交仲裁申請及相關材料并依法受理。監察機構已向用人單位出具限期支付勞動報酬、加班費、經濟補償或低于最低工資標準的差額部分的限期整改指令書,用人單位逾期未履行,勞動者以此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五條規定請求用人單位支付賠償金的,仲裁機構應予以支持。
(四)建立“調解仲裁+勞動監察”共同調解機制。監察機構在處理雙方爭議較大,難以查清事實的案件時,可以聯合仲裁機構組成調解小組,共同調處案件。仲裁機構在處理案件過程中,發現引起爭議的原因主要是用人單位勞動保障違法行為的,可以聯合勞動監察機構啟動用人單位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約談機制。
(五)建立“調解仲裁+勞動監察”重大集體案件處置機制。各地仲裁機構和監察機構應就因企業經營不善、解散、搬遷、企業負責人逃匿等原因引發群體性勞資糾紛的,仲裁和監察可以同時立案,按照各自的職能、發揮自身的優勢,各司其職,互相配合,共同處理案件。
(六)建立“調解仲裁+勞動監察”信息共享制度。仲裁機構在處理勞動爭議案件過程中,發現用人單位在勞動保障方面存在違法行為,可以向監察機構發出仲裁建議書,一并提供有關證據材料或線索。監察機構在辦案過程中已確認的證據、無爭議的事實,仲裁機構經質證后可作為判案的依據。仲裁機構和監察機構可以創新培訓方式,通過聯合舉辦案例分析研討會、業務講座、聯合發布監察案件和仲裁案件處理情況等方式聯合培訓監察員和仲裁員。
四、工作要求
建立和完善監察和仲裁協調合作機制,推行“調解仲裁+勞動監察”模式是貫徹落實省人社廳《關于印發進一步加強勞動人事爭議協商調解工作實施方案的通知》精神,完善勞資糾紛多元化解機制的重要措施,各級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的主要負責人負總責,分管領導負責統籌指揮,監察機構和仲裁機構齊心協力,確保貫徹落實。各級仲裁機構在案件受理時通過業務軟件系統或者工作臺賬登記監察和仲裁案件的銜接信息。對于在實施“調解仲裁+勞動監察”模式過程中發現執行不到位或者互相推諉扯皮,造成不良影響或工作效率的,應依法依規追究相關人員責任。
附件:1.“調解仲裁+勞動監察”模式
2.“一窗式”首問登記表
3.“調解仲裁+勞動監察”勞動爭議案件銜接函(模板)
4. XXX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仲裁建議書(模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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