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縣(市、區)人民政府(管委會),市府直屬各單位:
現將《陽江市市級政府投資管理辦法》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執行中遇到的問題,請徑向市發展改革局反映。
陽江市人民政府
2025年2月14日
陽江市市級政府投資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充分發揮政府投資作用,提高政府投資效益,規范政府投資行為,激發社會投資活力,根據《政府投資條例》等有關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市級政府投資,是指在陽江市行政區域內使用市級預算安排的資金進行固定資產投資建設活動,包括新建、擴建、改建、技術改造等。
政務信息化項目按現行規定執行。
第三條 市級政府投資資金應當投向市場不能有效配置資源的社會公益服務、公共基礎設施、農業農村、公共服務平臺、生態環境保護、重大科技進步、社會管理、國家安全等公共領域的項目,以非經營性項目為主。
第四條 市級政府投資應當遵循科學決策、規范管理、流程優化、注重績效、公開透明的原則。
政府投資的項目應當堅持估算控制概算、概算控制預算、預算控制結(決)算的原則。
第五條 市級政府投資應當與經濟社會發展水平和市級財政收支狀況相適應。市人民政府加強對市級政府投資資金的統籌、預算約束和績效管理。市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不得違法違規舉借債務籌措市級政府投資資金。
第六條 市級政府投資資金按項目安排,以直接投資方式為主;對確需支持的經營性項目,主要采取資本金注入方式,也可以適當采取投資補助、貸款貼息等方式。
第七條 市發展改革部門為市人民政府投資主管部門,履行市級政府投資綜合管理職責。
市財政部門依照本辦法和市人民政府規定的職責分工,履行政府投資資金的監督管理、安排年度基本建設支出預算、按規定撥付基本建設資金、對項目工程預算、結算和竣工財務決算進行審核和確認、對政府投資項目進行績效評審、指導實施基本建設財務管理制度職責。
市機關事務管理部門履行黨政機關辦公用房大中修項目審批職責。管理辦法由市機關事務管理部門另行制定。
市審計及項目主管部門按其職責對政府投資項目進行監督管理。
項目單位承擔政府投資項目建設主體責任,對項目的質量、安全、進度及投資控制負責。
市人民政府其他有關部門依照本辦法和市人民政府規定的職責分工,履行相應的政府投資管理職責。
第二章 政府投資決策
第八條 市人民政府根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中期財政規劃和國家宏觀調控政策,加強財政可承受能力評估,統籌安排使用市級政府投資資金的項目,落實項目資金來源,規范使用各類政府投資資金。
第九條 采取直接投資方式、資本金注入方式安排市級政府投資資金的項目(以下統稱政府投資項目),項目單位應當編制項目建議書、可行性研究報告、初步設計及投資概算,按照規定的審批權限和程序,報投資主管部門或其他有關部門(以下統稱項目審批部門)審批。
采取投資補助、貸款貼息等方式安排市級政府投資資金的,項目單位應當按照國家、省和市有關規定辦理手續。
第十條 項目主管部門應當就提出的政府投資項目征求投資主管部門和財政、自然資源等有關部門意見,向市人民政府請示確定項目單位、主要建設內容、建設計劃、建設投資模式等,再由項目單位按規定辦理審批手續。
第十一條 項目主管部門組織有關單位開展項目策劃生成工作,開展項目預選址和建設方案研究,核查是否符合規劃要求,調查用地需求、用地現狀、需征拆情況等。
項目單位應當加強政府投資項目的前期工作,保證前期工作深度達到規定要求,并對項目建議書、可行性研究報告、初步設計以及依法應當附具的其他文件的真實性負責。項目單位開展前期工作的經費由市財政部門安排或自籌解決。
項目建議書、可行性研究報告可以由項目單位自行編制或者委托具備相應能力的工程咨詢單位編制,初步設計應當由具備相應資質的工程設計單位編制。
第十二條 項目建議書應當對政府投資項目建設的必要性、主要建設內容、擬建地點、擬建規模、投資匡算(含征地拆遷費)、資金籌措及社會效益和經濟效益等進行初步分析。
第十三條 可行性研究報告應當全面分析論證政府投資項目的可行性、經濟性、社會性、生態性、安全性、政策一致性、成熟度、社會穩定風險、資金籌措方案和績效目標合理性等,對各項建設條件落實情況作出分析說明。
第十四條 初步設計應當符合國家有關規定和可行性研究報告批復文件的有關要求,明確各單項工程或者單位工程的建設內容、建設規模、建設標準、用地規模、主要材料、設備規格和技術參數等,并據此編制投資概算。投資概算應當包括國家規定的政府投資項目建設所需的全部費用。
第十五條 國家、省和市已明確審批權限的政府投資項目按相關規定執行。
國家、省和市未明確審批權限的政府投資項目,按以下規定執行:
(一)涉及跨行政區需市平衡統籌的由市人民政府投資主管部門審批。
(二)全部由市級資金出資實施的項目由市人民政府投資主管部門審批。
(三)由市和縣(市、區)共同出資實施的項目,項目單位為市級部門的,由市人民政府投資主管部門審批;項目單位為縣級部門的由縣(市、區)投資主管部門審批。
第十六條 對屬于市級政府審批權限的下列政府投資項目,可以簡化需要報批的文件和審批程序:
(一)納入國務院及其有關部門、省政府及其有關部門以及市人民政府批準的相關規劃的項目,可以直接審批可行性研究報告。
(二)估算總投資不足5000萬元的項目,項目建議書與可行性研究報告可以合并報批。總投資1000萬元以下的項目可直接報批初步設計概算。
(三)對部分改擴建項目和建設內容單一、技術方案簡單的項目,可以合并編制、審批項目建議書、可行性研究報告和初步設計。具體項目范圍參照省人民政府投資主管部門和省人民政府其他有關部門的規定執行。
(四)為應對自然災害、事故災難、公共衛生事件、社會安全事件等突發事件,經突發事件主管部門認定需要緊急建設的項目,可以報請市人民政府同意先行建設,事后據實審批項目投資概算,不再審批項目建議書、可行性研究報告及初步設計,但需按其他基建程序要求做好相關審批工作。
對屬于縣(市、區)審批權限的政府投資項目,其簡化的報批文件和審批程序,由本級人民政府規定。國家和省對簡化政府投資項目審批程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十七條 除涉及國家秘密的和報國家審批的項目外,項目單位應當通過廣東省投資項目在線審批監管平臺(以下簡稱在線平臺),使用在線平臺生成的項目代碼,申請辦理項目審批手續。
項目審批部門應當通過在線平臺列明與市級政府投資有關的規劃、產業政策等,公開政府投資項目審批的辦理流程、辦理時限等,并為項目單位提供相關咨詢服務。
第十八條 項目審批部門應當根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國土空間規劃、相關領域專項規劃、產業政策等,從下列方面對政府投資項目進行審查,作出是否批準的決定:
(一)項目建議書提出的項目建設的必要性;
(二)可行性研究報告分析的項目的技術經濟可行性、社會效益以及項目資金、用地等主要建設條件的落實情況;
(三)初步設計及其提出的投資概算是否符合可行性研究報告批復以及國家、省和市有關標準和規范的要求;
(四)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家、省有關規定應當審查的其他事項。
對經濟社會發展、社會公眾利益有重大影響或者投資規模較大的政府投資項目,項目審批部門應當在中介服務機構評估、公眾參與、專家評議、風險評估的基礎上作出是否批準的決定。涉及土地和房屋征收、環境影響較大或者可能引發社會公眾不同意見、反應強烈的項目,應當開展社會穩定風險評估工作。社會穩定風險評估由項目主管部門組織開展,報項目所在地人民政府出具審查意見。項目涉及兩個及以上縣(市、區)的,項目主管部門分別報相關縣(市、區)人民政府(管委會)出具審查意見。
第十九條 政府投資項目涉及其他有關部門職責的,項目單位應當在報送審批材料前征求其他有關部門的意見,被征求意見單位應當在規定期限內書面回復。
第二十條 項目審批部門應當在正式受理申報材料后15個工作日內出具批準文件或不予批準的書面通知。
項目審批部門需要委托評估、公示公告、征求有關單位意見和報市人民政府的,所需時間不計算在前款規定的期限內。
第二十一條 項目建議書經項目主管部門初審并出具審查意見后,由項目單位報送項目建議書審批時,應當附以下材料:
(一)申請審批項目建議書的函件和項目建議書;
(二)項目主管部門對項目建議書的初審意見;
(三)廣東省投資項目代碼;
(四)政府明確項目單位、建設內容、建設投資模式的文件。
第二十二條 項目建議書批復后,項目單位應當依據項目建議書批復文件,組織開展可行性研究,落實各項建設和運行保障條件,并按規定向自然資源部門申請辦理用地預審和規劃選址等審批手續,取得相關許可、審查意見。項目建議書與可行性研究報告合并報批以及直接報批初步設計概算的項目,項目單位可直接向自然資源部門申請辦理用地預審和規劃選址等審批手續。
第二十三條 可行性研究報告經項目主管部門初審并出具審查意見后,由項目單位在報送可行性研究報告審批時,應當附以下材料:
(一)申請審批可行性研究報告的函件和可行性研究報告;
(二)廣東省投資項目代碼;
(三)市自然資源部門出具的用地(用海)預審與選址意見書或有關土地權屬文件或不需辦理規劃選址、不涉及新增建設用地(用海)的意見;
(四)市財政部門出具的資金安排和落實資金來源意見;
(五)招標核準申請(按規定需核準招標的項目);
(六)項目主管部門對可行性研究報告的初審意見;
(七)節能審查意見(需要單獨開展節能審查的固定資產投資項目);
(八)社會穩定風險評估報告及項目所在地人民政府出具的審查意見(需開展社會穩定風險評估的項目);
(九)政府明確項目單位、建設內容、建設投資模式的文件。
第二十四條 由市級項目審批部門審批的項目投資概算由項目單位報市財政局投資審核中心進行評審,市財政部門出具概算評審結論文件。
項目單位在報送項目概算時,應當附以下材料:
(一)申請審批項目概算的函件(涉及征地拆遷的項目須附征拆方案和摸查報告);
(二)初步設計批復文件或項目審批部門不需進行初步設計審查的意見;
(三)項目投資概算書和市財政部門出具的概算評審結論文件。
對直接報批初步設計概算的項目,除報送前款所需材料外,還應當參照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編制要求,對項目建設的必要性和可行性、建設方案等進行說明,并報送第二十三條可行性研究報告報批時應當提供的用地(用海)預審和規劃選址、資金安排和落實資金來源意見等材料。
第二十五條 總投資5000萬元以下的投資概算由概算審批部門批復;總投資5000萬元及以上的投資概算,由項目主管部門征求項目審批部門意見后報市人民政府常務會議審議,市人民政府常務會議審議通過后由項目審批部門批復。
第二十六條 經項目審批部門核定的投資概算是控制政府投資項目總投資的依據。
初步設計提出的投資概算超過經批準的可行性研究報告提出的投資估算的,項目主管部門應當先征求投資主管部門和財政等部門意見,再向市人民政府請示,經市人民政府同意后,超出部分在估算總投資10%及以下的,項目單位逐項說明超出估算總投資的必要性和核算依據,落實建設資金來源后,項目審批部門據實批復;超出部分在估算總投資10%以上的,項目單位應當修改初步設計或者重新編制可行性研究報告,落實建設資金來源后按規定程序報批。
第三章 政府投資年度計劃
第二十七條 市人民政府投資主管部門會同市有關行業主管部門對市本級實施的政府投資項目編制市級政府投資年度計劃。市有關行業主管部門負責編制本行業、本領域政府投資年度計劃。
第二十八條 市有關行業主管部門根據行業發展專項規劃,結合國家、省政策支持方向,圍繞市委、市人民政府重大決策部署,開展本行業、本領域政府投資項目謀劃工作,按照項目的輕重緩急提出實施項目和儲備項目,并結合項目的必要性、可行性、經濟性、社會性、生態性、安全性、政策一致性以及成熟度要素具備情況等對項目排出優先序。
第二十九條 市級政府投資年度計劃應當與市級預算相銜接,并按照下列程序進行編制:
(一)市人民政府投資主管部門會同市財政部門印發關于編制市級政府投資年度計劃的通知,規定編報范圍、編報流程、編制內容和報送時限等要求。
(二)市有關行業主管部門按照規定向市人民政府投資主管部門報送下一年度市級政府投資需求計劃建議。
(三)市人民政府投資主管部門統籌研究市有關行業主管部門報送的需求計劃建議,會同市財政部門審核項目建設進度、投資資金需求,結合當年度財力狀況等因素,形成市級政府投資年度計劃安排初步草案。
(四)市財政部門將市級政府投資年度計劃安排初步草案預算安排情況通過預算控制數告知市有關行業主管部門,并抄送市人民政府投資主管部門。市有關行業主管部門結合預算控制數、項目建設資金來源和建設進度,修改完善本部門的市級政府投資年度計劃安排初步草案,報市人民政府投資主管部門。
(五)市人民政府投資主管部門匯總審核形成市級政府投資年度計劃建議,聯合市財政部門報市人民政府常務會議審定。
第三十條 列入市級政府投資年度計劃的政府投資項目分為實施項目和儲備項目。
前款所稱實施項目,是指在下一年度擬安排市級政府投資資金的新開工及續建項目。
前款所稱儲備項目,是指符合市級政府投資資金支持方向,但在下一年度暫不具備市級政府投資資金安排條件的項目。
第三十一條 除國家、省對項目前期工作給予專項補助的項目外,列入市級政府投資年度計劃的政府投資項目前期工作經費由市級預算安排,具體辦法另行制定。
第三十二條 列入市級政府投資年度計劃的實施項目應當明確項目名稱、建設內容及建設規模、建設工期、項目總投資、年度投資額及資金來源等事項,且可行性研究報告已經批準或者投資概算已經核定。
第三十三條 市委、市人民政府明確支持的項目,以及納入國務院及其有關部門、省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市人民政府批準的相關規劃的項目,且當年度內能夠完成可行性研究工作的,可以列為儲備項目。儲備項目按年度實行動態調整。
項目單位應當加快推進儲備項目的前期工作,條件成熟后可按程序轉為實施項目。當年度市級政府投資年度計劃總額在執行中有調增時,應當優先安排進度快且仍有資金需求的實施項目和條件成熟的儲備項目。
第三十四條 市級政府投資年度計劃批準后,市人民政府投資主管部門應當及時下達。市級政府投資年度計劃一經下達,應當嚴格執行,不得擅自調整。因年度投資總額調整或項目增減等確需調整市級政府投資年度計劃的,由市人民政府投資主管部門會同市財政部門制定調整方案報市人民政府常務會議審定。涉及市級預算調整的,應當報市人大常委會批準。
第三十五條 項目單位應當根據經批準的市級財政預算和市級政府投資年度計劃,按照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庫管理的有關規定,及時申請辦理市級政府投資資金撥付。
第四章 政府投資項目實施
第三十六條 政府投資項目開工建設,應當符合本辦法和有關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建設條件;不符合規定的建設條件的,不得開工建設。
政府投資項目所需資金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確保落實到位。
第三十七條 政府投資項目應當按照項目審批部門批準的建設地點、建設規模和建設內容實施;擬變更建設地點或者擬對建設規模、建設內容等作較大變更的,項目主管部門應當先征求投資主管部門和財政、自然資源等有關部門意見,報市人民政府同意后,再按照規定的程序報原審批部門審批。
前款所稱較大變更,其范圍的界定按照國家、省及行業相關規定執行。
第三十八條 政府投資項目建設應當嚴格執行經核定的投資概算,原則上不得超過經核定的投資概算。因國家政策調整、建設期價格大幅上漲、地質條件發生重大變化和自然災害等原因,確需增加投資概算且使用預備費無法解決的,應當由項目主管部門征求項目審批部門意見報市人民政府同意后,再由項目單位按照規定的程序報原項目審批部門批準。除上述規定可以調整概算的情形外,項目審批部門不予調整概算。申請調整概算應當提交以下材料:
(一)原初步設計及投資概算文件和批復核定文件;
(二)調整概算書,調整概算與原核定概算對比表,并分類定量說明調整概算的原因、依據和計算方法;
(三)與調整概算有關的招標及合同文件,包括變更洽商部分;
(四)施工圖設計(含裝修設計)及預算文件等調整概算所需的其他材料;
(五)調整概算新增投資資金來源意見。
申請調整概算的,投資概算由市財政局投資審核中心評審,市財政部門出具評審結論文件后,由概算審批部門核定調整,由于價格上漲增加的投資不作為計算其他費用的取費基數。
在不改變批復建設內容和標準,且不超過經批準的投資概算的前提下,能通過使用預備費或工程建設費內各分項之間調整解決的,投資概算由項目主管部門審核調整。征地拆遷費單列,不得調整為工程建設費等其他費用。
第三十九條 項目主管部門履行概算管理和監督責任,按照核定概算嚴格控制,在施工圖設計(含裝修設計)、招標、結構封頂、裝修、設備安裝等重要節點應當開展概算控制檢查,制止和糾正違規超概算行為。
項目單位在其主管部門領導和監督下對概算管理負主要責任,按照核定概算嚴格執行。概算核定后,項目單位應當及時向項目主管部門報告項目進度和概算執行情況,包括施工圖設計(含裝修設計)及預算是否符合初步設計及概算,招標結果及合同是否控制在概算以內,項目建設是否按批準的內容、規模和標準進行以及是否超概算等。項目單位宜明確由一個設計單位對項目設計負總責,統籌各專業各專項設計。
實行代建制的項目,代建方按照與項目單位簽訂的合同,承擔項目建設實施的相關權利義務,嚴格執行項目概算,加強概算管理和控制。
設計單位應當依照法律法規、設計規范和概算文件,履行概算控制責任。初步設計及概算應當符合可行性研究報告批復文件要求,并達到相應的深度和質量要求。初步設計及概算批復核定后,項目實行限額設計,施工圖設計(含裝修設計)及預算應當符合初步設計及概算。
監理單位應當依照法律法規、有關技術標準、經批準的設計文件和建設內容、建設規模、建設標準,履行概算監督責任。
工程咨詢單位對編制的項目建議書、可行性研究報告內容的全面性和準確性負責;評估單位、招標代理單位、勘察單位、施工單位、設備材料供應商等參建單位依據法律法規和合同約定,履行相應的概算控制責任。
第四十條 涉及預算調整或者調劑的,按以下程序辦理:
經參建各方(項目單位、代建單位、勘察單位、設計單位、監理單位和施工單位,下同)共同確認變更后的工程造價在工程合同價范圍內,且增加造價不超過200萬元的,由項目單位先行審核,再報項目主管部門同意后實施。
經參建各方共同確認變更后的工程造價在工程合同價范圍內但增加造價超過200萬元的,或超出工程合同價范圍且在概算價范圍內的,由項目單位先行審核(必要時組織第三方論證),再報項目主管部門同意后,由項目單位牽頭組織召開工程變更審查會議,市項目主管部門、財政部門、行業主管部門、參建各方及其他相關單位參加會議,工程變更經會議審查其變更程序、技術和經濟合理性后,出具會議紀要,由市項目主管部門征求市財政部門意見,報市人民政府批準后實施。
對需要即時緊急進行搶險救災的工程變更,項目單位可先組織進行應急搶險處理,在開始實施搶險處理之日起,25 個工作日內按照本辦法補充辦理工程變更審批手續,并附相關的影像資料說明應急搶險的情形;對因工序、銜接、天氣、安全等原因需現場應急處理的工程變更,可由項目主管部門組織召開現場會議或工程專題會議,參建各方派人參加,工程變更通過會議審查后,形成會議紀要即可組織實施,項目單位應當在召開會議后的25個工作日內按程序辦理工程變更審批手續。
因工程變更而引起增加的工程造價(最終以財政審核為準),經上述程序批準后,納入工程結算,其工程進度款按合同相關約定支付。未經批準的工程變更,不得實施,不能用作工程施工依據和竣工結算依據。經批準的工程變更應當避免再次變更。
第四十一條 合同執行過程中,經批準需要增加合同規定以外的建設內容,增加部分按規定應當招標的,必須組織招標。
第四十二條 項目施工圖預算應當報市財政部門審核,工程招標的最高限價不得超過市財政部門審定的施工圖預算造價。
400萬元以下的項目預算由項目單位編制或由項目單位委托第三方編制后報市財政部門,竣工后由市財政部門評審結算。
第四十三條 政府投資項目資金必須專款專用。市財政部門根據政府下達的年度財政性資金投資計劃,并按照審定的預算、合同約定和工程建設進度等情況撥付財政性資金,建設資金撥付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基本建設財務管理規定》和國庫集中支付有關規定執行。
第四十四條 工程結算和竣工財務決算由市財政部門審核。項目單位或代建單位應當在國家規定的期限內報送工程結算相關文件和資料,市財政部門在規定的時間內對資料完備的工程結算出具審核意見。工程結算后,項目單位或代建單位應當及時編制竣工財務決算報表并報市財政部門審核。
經市財政部門審定的工程結算造價,作為支付工程價款和批復財務決算的依據;審定的工程竣工財務決算,作為項目固定資產結轉或移交辦理固定資產入帳的依據。
第四十五條 政府投資項目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合理確定并嚴格執行建設工期,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非法干預。
第四十六條 政府投資項目應當加強施工合同履約管理,推行施工過程價款結算。項目建成后,應當按照國家、省和市有關規定進行竣工驗收,并在竣工驗收合格后及時辦理工程結算和竣工財務決算。
政府投資項目結余的財政資金,應當按照有關規定繳回國庫。
第四十七條 政府投資項目應當及時辦理產權登記。
產權登記由項目單位負責辦理后報市財政部門。項目單位應當于竣工決算編制完畢并經市財政部門審核后30日內辦理產權登記手續。
第四十八條 市人民政府投資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選擇有代表性的已建成政府投資項目,委托中介服務機構對所選項目進行后評價。后評價應當根據項目建成后的實際效果,對項目審批和實施進行全面評價并提出明確意見。評價費用列入市級財政預算。
第五章 監督管理
第四十九條 市人民政府投資主管部門和依法對政府投資項目負有監督管理職責的其他部門應當采取在線監測、現場核查等方式,加強對政府投資項目實施情況的監督檢查。
項目單位應當如實報送政府投資項目前期工作、開工建設、建設進度、竣工的基本信息。
第五十條 市人民政府投資主管部門和依法對政府投資項目負有監督管理職責的其他部門應當建立政府投資項目信息共享機制。
第五十一條 項目單位應當按照國家、省和市有關規定加強政府投資項目檔案管理,將項目審批和實施過程中的有關文件、資料存檔備查。
第五十二條 市級政府投資年度計劃、政府投資項目審批和實施以及監督檢查等信息應當依法公開。
第五十三條 政府投資項目的預算資金績效管理、建設工程質量管理、安全生產管理等事項,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家、省、市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章 法律責任
第五十四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責令改正,對負有責任的領導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依法依規追究責任:
(一)超越審批權限審批政府投資項目;
(二)對不符合規定的政府投資項目予以批準;
(三)未按照規定核定或者調整政府投資項目的投資概算;
(四)為不符合規定的項目安排市級政府投資資金;
(五)履行政府投資管理職責中其他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情形。
第五十五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有關預算的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家有關規定追究責任:
(一)違法違規舉借債務籌措市級政府投資資金;
(二)未按照規定辦理市級政府投資資金撥付;
(三)轉移、侵占、挪用市級政府投資資金。
第五十六條 項目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責令改正,根據具體情況,暫停、停止撥付資金或者收回已撥付的資金,暫停或者停止建設活動,對負有責任的領導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依法依規追究責任:
(一)弄虛作假騙取政府投資項目審批或者市級政府投資資金;
(二)未經批準或者不符合規定的建設條件開工建設政府投資項目;
(三)未經批準變更政府投資項目的建設地點或者對建設規模、建設內容等作較大變更;
(四)擅自增加投資概算;
(五)要求施工單位對政府投資項目墊資建設;
(六)無正當理由不實施或者不按照建設工期實施已批準的政府投資項目。
第五十七條 項目單位未按照規定將政府投資項目審批和實施過程中的有關文件、資料存檔備查,或者轉移、隱匿、篡改、毀棄項目有關文件、資料的,責令改正,對負有責任的領導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依法依規追究責任。
第五十八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七章 附 則
第五十九條 縣(市、區)可以結合實際制定本級政府投資管理辦法,也可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六十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自施行之日起有效期5年。此前制定的有關市級政府投資管理的規定,凡與本辦法不一致的,按照本辦法執行。本辦法施行期間國家、省對政府投資管理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市政府規范性文件編號:陽府規〔2025〕2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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