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縣(市、區)人民政府,市府直屬各單位:
根據《廣東省民政廳關于發布2016年全省城鄉低保最低標準的通知》(粵民發〔2016〕64號),結合我市實際,現將《2016年陽江市城鄉最低生活保障標準》印發給你們,并提出以下意見,請認真貫徹執行。
一、從2016年1月1日起,各縣(市、區)實施《2016年陽江市城鄉最低生活保障標準》(見附件)。
二、在收到本通知之日起10日內,各縣(市、區)落實提高城鄉低保補差水平,確保城鎮、農村低保補差水平分別不低于423元/人月、195元/人月,并嚴格執行自2016年1月起對補差未達標的月份按更新至2016年4月30日的低保名冊予以補發低保救助資金,其中2016年2月、3月和4月份新批準納入低保救助的家庭,從批準納入救助的當月起予以計補。
三、要準確把握低保政策,并做好與新時期精準扶貧、精準脫貧工作的銜接。嚴格核查低保申請家庭經濟狀況,精確認定低保對象和補差水平,將符合條件的扶貧對象等困難群眾全部納入低保,做到精準進入、應保盡保;落實動態管理機制,加強對已納入低保的扶貧對象等困難群眾家庭經濟收入和財產狀況變動情況的核查,對于不符合低保條件的不再納入低保,實現精準退出、規范管理。當前要同步部署對2016年低保對象的核查工作,年底前準確認定不符合當年低保標準的人員及數量,按規定及時退出。
四、各縣(市、區)落實提高城鄉低保補差水平進展情況及開展低保核查工作情況請及時報送市民政局。
陽江市人民政府
2016年5月6日
2016年陽江市城鄉最低生活保障標準
單位:元/人月
城鎮最低生活 保障標準 |
農村最低生活 保障標準 |
適用地方 |
485 |
335 |
各縣(市、區),海陵試驗區、陽江高新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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