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縣(市、區)人民政府(管委會),市政府各部門、各直屬機構,有關人民團體,中央和省駐陽江有關單位:
根據《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全面推行行政規范性文件合法性審核機制的指導意見》(國辦發〔2018〕115號)、《廣東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全面推行行政規范性文件合法性審核機制的實施意見》(粵府辦〔2019〕21號)、《廣東省行政規范性文件管理規定》(粵府令第277號)等有關規定要求,結合我市機構改革后部分單位撤并和職能調整情況,經市政府同意,我市對原市級行政規范性文件制定主體和合法性審核機構進行了調整。現將調整后的清單予以公布,并就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自本清單公布之日起,清單所列市級行政規范性文件制定主體應當依照法定權限,嚴格按照《廣東省行政規范性文件管理規定》《陽江市行政規范性文件管理辦法》等有關規定制定行政規范性文件。除法律、法規另有規定外,行政機關的議事協調機構、臨時機構和內設機構不得以自己名義制定行政規范性文件,行業協會等社會組織不得以自己名義制定涉及管理公共事務的行政規范性文件。確需制定的,可以按照行政規范性文件有關規定和公文制定程序,報請所屬主管部門或市政府(市政府辦公室)制定。
二、市級行政規范性文件制定主體應當承擔本單位行政規范性文件管理的主體責任,完善本單位合法性審查、備案、評估清理等工作機制,認真落實行政規范性文件征求意見、“統一登記、統一編號、統一公布”等工作制度。合法性審查機構應當嚴格執行行政規范性文件合法性審核機制,負責本單位制定或起草的行政規范性文件合法性審查工作。
三、市級行政規范性文件制定主體和合法性審查機構清單實行動態管理,根據相關法律法規規章政策的制定、修改、廢止及機構改革等情況及時進行調整,并向社會公布。
四、各縣(市、區)人民政府(管委會)負責調整并公布本轄區行政規范性文件制定主體和合法性審查機構清單,并報市司法局備案。駐陽江市單位的行政規范性文件制定權限和程序依照本系統的規定執行。
附件:陽江市市級行政規范性文件制定主體和合法性審查機構清單(2025年版)
陽江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2025年3月25日
附件
陽江市市級行政規范性文件制定主體和
合法性審查機構清單(2025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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