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編制背景
當前,臭氧污染是影響我市大氣環境質量的主要因素,而臭氧是氮氧化物和揮發性有機物在太陽光照射下,經過一系列的光化學反應生成的二次污染物,氮氧化物減排是臭氧防治的重要手段。近年來,我市移動源污染日趨凸顯,已成為氮氧化物、顆粒物和碳排放的主要來源之一。移動源包括機動車和非道路移動機械,相對于機動車而言,非道路移動機械普遍使用柴油發動機,存在底數不清、污染控制技術相對落后、單臺機械污染物排放強度大等問題。根據相關統計數據,2022年全市非道路移動機械排放氮氧化物6323噸、機動車排放氮氧化物14266噸,非道路移動機械排放的氮氧化物相當于機動車排放量的44.3%,是我市氮氧化物的主要來源之一。
2023年初,國家和省均提出強化非道路移動機械排放監管,逐步擴大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動機械的區域,加快淘汰國一及以下排放標準的機械。2018年我市劃定第一階段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動機械區域,由于禁用區域范圍小、污染物排放限值不明晰、主責和執法處罰部門不夠明確等原因,已無法滿足當前工作需求,需重新界定高排放非道路移動機械和調整非道路移動機械低排放區。
二、編制過程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廣東省大氣污染防治條例》、《柴油貨車污染治理攻堅行動方案》、《廣東省臭氧污染防治(氮氧化物和揮發性有機物協同減排)實施方案(2023-2025年)》(粵環函〔2023〕45號)的要求,我局編制了《陽江市人民政府關于劃定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動機械區域的通告》(以下簡稱《通告》)。經征求各縣(市、區)政府和市直有關部門意見、向社會公開征集意見、征詢市律師協會意見和法律顧問意見、公平競爭審查、內部合法性審核、局黨組會審議、市司法局審核等程序后,我局根據各方反饋意見,對《通告》進行了修改完善,形成了審議稿。
三、總體框架和主要內容
《通告》包含五部分內容,具體為:
1、非道路移動機械定義。
非道路移動機械是指裝配有發動機的移動機械和可運輸工業設備。主要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機械類型:挖掘機、推土機、裝載機、壓路機、攤鋪機、平地機、鏟車、開槽機、打樁機、混凝土輸送泵、拖拉機(不含運輸型拖拉機)、收割機、插秧機、耕整地機械、灌溉機械、植保機械、叉車、起重機、裝卸搬運機械、牽引車等。
高排放非道路移動機械定義。
指使用過程中排放黑煙等可視污染物、排氣煙度超過《非道路移動柴油機械排氣煙度限值及測量方法》(GB 36886-2018)所規定Ⅲ類限值的非道路移動機械;或者國一及以下排放標準的工程機械(含按非道路排放標準生產的非道路用車)。
3、禁用區劃和豁免要求。
東至西部沿海高速與陽茂高速連接段,南至那龍河及雅白線,西至中洲大道,北至G15陽茂高速(具體區域見附圖),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動機械,應急搶險救災工程使用的非道路移動機械除外。
4、違規規定處理方式
在上述區域內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動機械的,由生態環境等主管部門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廣東省大氣污染防治條例》等法律法規予以處理。
5、實施時間及有效期。
自2025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9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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