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中華人民共和國檔案法》頒布的意義及背景
檔案是人類從事各項實踐活動的歷史記錄和見證,是人類智慧的結晶和文明進步的標志,內容豐富,涉及廣泛,涵蓋政治、軍事、經濟、科學、技術、文化、社會事業等各個方面。隨著社會文明的不斷發展,公眾文化積淀的日益深厚,檔案正逐漸揭開舊時神秘的面紗走向社會,走向公眾,成為連接社會公眾物質財富與精神財富的紐帶。
依法治檔是依法治國的必然要求,而《中華人民共和國檔案法》(以下簡稱《檔案法》)的出臺則是檔案法制建設的里程碑事件。《檔案法》作為我國國家最高權力機關頒布的關于檔案事業發展的唯一的一部專門性法律,是協調國家機關、集體單位和公民三者在檔案方面關系的法律準繩。《檔案法》自1980年開始起草,前后歷時7年,于1987年9月5日第六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二次會議審議通過,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58號公布,自1988年1月1日起施行。1996年7月5日,第八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次會議通過決定,對1988年1月1日施行的《檔案法》作了修改,并以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71號公布施行。2016年11月7日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四次會議《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對外貿易法>等十二部法律的決定》修正。
《檔案法》的頒布實施,是我國法制建設取得的一項碩果,也是檔案工作諸多改革中最重大的事件,它標志著我國的檔案工作開始走上了依法治檔的軌道,具有重要的現實意義和極其深遠的歷史意義。它有效保護了檔案財富的完整與安全,成為開發檔案資源的有力武器。它作為國家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組織和個人從事檔案事務的行為準則,增強了全社會的檔案意識,維護了公民的檔案權利,使檔案資源得到更有效利用,扎實推進了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各項事業的發展。
二、主要內容
《檔案法》全文共分6章27條。第一章總則,第二章檔案機構及其職責,第三章檔案的管理,第四章檔案的利用與公布,第五章法律責任,第六章附則,主要內容如下:
1.國家檔案管理的范圍:過去和現在國家機構、社會組織以及個人從事政治、軍事、經濟、科學、技術、文化、宗教等活動直接形成的對國家和社會有保存價值的各種文字、圖表、聲像等不同形式的歷史記錄。
2.檔案工作的基本原則:實行統一領導、分級管理的原則,維護檔案完整與安全,便于社會各方面的利用。
3.檔案機構及其主要職責:縣級以上各級人民政府建立檔案行政管理機構,分別對全國和地方檔案事業實行統籌規劃,組織協調,統一監督和指導;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及其他組織的檔案機構或檔案人員,負責保管本單位的檔案,并對所屬機構的檔案工作實行監督和指導;鄉、民族鄉、鎮人民政府指定人員負責保管本機關的檔案,并對所屬單位的檔案工作實行監督和指導;中央和縣級以上地方各級檔案館,是集中管理檔案的文化事業機構,負責接收、收集、整理、保管和提供利用各分管范圍內的檔案。
4.國家規定的應當立卷歸檔的材料,必須按照要求定期歸檔,集中管理,并定期向有關檔案館移交;檔案管理部門應建立科學的管理制度,確保檔案的安全;禁止擅自銷毀和出賣屬于國家所有的檔案。
5.國家檔案館保管的檔案,一般應當自形成之日起滿30年向社會開放,經濟、科學、技術、文化等類檔案,可少于30年,涉及國家安全或重大利益以及其他到期不宜開放的檔案可以多于30年。屬于國家所有的檔案,由國家授權的檔案館或者有關機關公布,任何組織和個人無權擅自公布檔案。
6.凡是損毀、丟失或者擅自銷毀屬于國家所有的檔案的,擅自提供、抄錄、公布屬于國家所有的檔案的,涂改、偽造檔案的,出賣屬于國家所有的檔案的,倒賣檔案牟利或者擅自將檔案賣給外國人的,攜帶禁止出境的檔案及其復制件出境的,檔案工作人員玩忽職守造成檔案損失的,均根據情節輕重,給予行政處分;造成損失的,責令賠償損失;構成犯罪的,追究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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