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廣東省民政廳關于發布2019年全省城鄉低保最低標準的通知》(粵民發〔2019〕46號),我市屬第四類地區,2019年省政府劃定我市城鎮、農村低保最低標準分別不低于702元/人月、484元/人月,城鎮、農村低保平均補差水平分別不低于554元/人月、251元/人月。要求各地要制訂和發布2019年當地的城鄉低保標準,并報省民政廳備案,同時要求各地制訂的城鄉低保標準,不得低于省制訂的最低標準和當地現行標準,有條件的地方可適當提高。
結合我市實際,并在征求各縣(市、區)人民政府和市發展改革局、市財政局、市農業農村局(市扶貧辦)、市統計局、國家統計局陽江調查隊等5個市直單位及向社會公眾公開征求意見的基礎上,擬定2019年我市城鄉最低生活保障標準,擬在全市實行統一標準,其中城鎮低保標準按照比省政府劃定2019年我市的城鎮低保最低標準(城鎮702元/人月)高出10元/人月,即按城鎮低保標準712元/人月進行確定,比2018年我市城鎮低保標準(650元/人月)高出62元/人月,增幅為9.5%;農村低保標準按照比省政府劃定2019年我市的農村低保最低標準(農村484元/人月)高出20元/人月,即按農村低保標準504元/人月進行確定,比2018年我市農村低保標準(480元/人月)高出24元/人月,增幅為5%。同時,城鎮、農村低保補差水平擬在省政府劃定我市最低補差水平的基礎上,分別提高10元/人月,即按城鎮、農村低保平均補差水平分別不低于564元/人月、261元/人月(該補差水平已在今年我市十件民生實事之“提高底線民生保障水平”事項明確)進行確定,比2018年我市城鎮、農村低保補差目標值(城鎮、農村低保平均補差水平分別不低于513元/人月、238元/人月)分別提高51元/人月、23元/人月,增幅分別為9%、9.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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