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修訂緣由
為貫徹落實新時代高質量發展要求,隨著社會經濟的發展,近幾年國家、省不斷出臺關于質量的新文件政策。2017年9月,《中共中央 國務院關于開展質量提升行動的指導意見》印發實施。2018年8月《中共廣東省委 廣東省人民政府印發〈關于開展質量提升行動的方案〉的通知》印發實施。2018年,省政府修訂《廣東省政府質量獎評審管理辦法》。為了貫徹落實新時代高質量發展要求,進一步做好我市政府質量獎評審管理工作,更好貫徹落實《中共中央國務院關于開展質量提升行動的指導意見》和《中共廣東省委 廣東省人民政府印發〈關于開展質量提升行動的方案〉的通知》,參考省的做法,結合我市實際情況,我局牽頭有關部門修訂了《陽江市政府質量獎評審管理辦法(送審稿)》。
二、總體框架
修訂后的《陽江市政府質量獎評審管理辦法(送審稿)》共分為七章二十三條,分別是總則、組織管理、申報條件、評審程序、獎勵經費、監督管理與附則等七章。與陽江市政府辦公室印發《陽江市政府質量獎評審管理辦法(試行)》(陽府辦〔2011〕30號)相比,共有16處進行修改。
三、具體修訂內容解讀
(一)第一條“為深入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引導和激勵陽江市企業加強質量管理,深入開展質量強市活動,加快經濟發展方式轉變,提高產品、服務和經營質量,增強自主創新能力和國際競爭力,促進陽江市經濟社會又好又快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廣東省政府《關于開展質量強省活動的意見》(粵府〔2010〕84號)和陽江市政府《關于開展質量強市活動的意見》(陽府〔2010〕100號)的有關規定,制訂本辦法。”修改為“為深入貫徹落實新發展理念,引導和激勵陽江市企業加強質量管理,深入開展質量強市活動,加快經濟發展方式轉變,提高產品、服務和經營質量,增強自主創新能力和國際競爭力,促進陽江市經濟高質量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中共廣東省委廣東省人民政府印發〈關于開展質量提升行動的方案〉的通知》、《中共廣東省委 廣東省人民政府關于實施質量強省戰略的決定》、《陽江市人民政府關于建設質量強市的決定》、《中共陽江市委陽江市人民政府關于實施質量強市的意見》的有關規定,制訂本辦法。”
理由:有關文件和提法的更新。
(二)第四條“市政府質量獎每三年評選一次,每屆獲獎企業數量原則上不超過3家。”修改為“市政府質量獎每三年評選一次,其中:(一)每屆市政府質量獎獲獎企業數量原則上不超過3家;(二)每屆市政府質量獎提名獎獲獎企業數量原則上不超過3家。”
理由:參考省政府質量獎做法將市政府質量獎設為正獎及提名獎。提名獎的設立可鼓勵企業持續加強質量管理,為下屆質量獎評選作準備。
(三)第五條“市政府質量獎評審標準按照GB/T 19580-2004《卓越績效評價準則》和GB/Z 19579-2004《卓越績效評價準則實施指南》執行。”修改為“市政府質量獎評審標準按照GB/T 19580《卓越績效評價準則》和GB/Z 19579《卓越績效評價準則實施指南》最新版本執行。”
理由:有關文件的更新。
(四)第六條“設立陽江市政府質量獎評審委員會(以下簡稱評審委員會),評審委員會設主任一名(由分管副市長擔任)、副主任兩名(分別由市政府分管副秘書長和市質監局主要負責人擔任),成員由市委宣傳部(市文明辦)、市發展和改革局、市科工信局、市財政局、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市環保局、市商務局、市工商局、市質監局,陽江出入境檢驗檢疫局有關負責同志,相關產業行業協會組織、消費者權益保護組織等社會團體負責人,相關權威專家組成。評審委員會成員名單由市質監局會同有關部門提出,報市政府批準后公布。”修改為“設立陽江市政府質量獎評審委員會(以下簡稱評審委員會),評審委員會設主任一名(由分管副市長擔任)、副主任兩名(分別由市政府分管副秘書長和市市場監督管理局主要負責人擔任),成員由市委宣傳部、市發展和改革局、市工業和信息化局、市科學技術局、市財政局、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市生態環境局、市商務局、市市場監督管理局,陽江海關有關負責同志,相關產業行業協會組織、消費者權益保護組織等社會團體負責人,相關權威專家組成。評審委員會成員名單由市市場監督管理局會同有關部門提出,報市政府批準后公布。”
理由:機構改革部門職能調整與機構名稱變更。
(五)第七條“評審委員會下設秘書處(設在市質監局),作為評審委員會的具體辦事機構,負責組織、協調市政府質量獎評審的日常管理工作。” 修改為“評審委員會下設秘書處(設在市市場監督管理局),作為評審委員會的具體辦事機構,負責組織、協調市政府質量獎評審的日常管理工作。”
理由:機構改革部門職能調整與機構名稱變更。
(六)第九條“市政府質量獎由評審委員會秘書處負責受理。各縣(市)質監局會同有關部門、社會團體及相關專家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市政府質量獎的申報、推薦以及監督管理工作;市質監局負責江城區、高新區、海陵試驗區市政府質量獎的申報、推薦以及監督管理工作。”修改為“市政府質量獎由評審委員會秘書處負責受理。各縣(市、區)市場監督管理局(分局)會同有關部門、社會團體及相關專家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市政府質量獎的申報、推薦以及監督管理工作。”
理由:機構改革有關部門設立與職能變更。
(七)第十條第(三)款中“質量管理成績顯著,產品、服務和經營質量、自主創新能力、市場競爭力等在國內處于領先地位。”修改為“質量管理體系健全,建立卓越績效管理模式,產品、服務和經營質量、自主創新能力、市場競爭力等在國內處于領先地位。”
理由:參考省和其他地市的做法,建議增加“質量管理體系健全,建立卓越績效管理模式”該項內容。
(八)第十一條“獲得中國名牌產品、廣東省名牌產品、出口免檢產品、中國馳名商標、廣東省著名商標、中國發明專利、國家級完善計量檢測體系、4A級以上標準化良好行為企業或獲得國家質檢總局“全國質量管理先進企業”、“一類企業”稱號的企業,在同等條件下予以優先考慮。”修改為“獲得省級或以上質量榮譽的企業,在同等條件下予以優先考慮。”
理由:原有的榮譽與稱號已發生變更,故建議統一修改為“獲得省級或以上質量榮譽的企業,在同等條件下予以優先考慮。”
(九)第十二條第(二)款中“企業在自愿的基礎上如實填寫申報表格,對照評審標準進行自我評價并提交自評報告,提供有關證明材料,并按規定日期報送所在地質監部門。”修改為“企業在自愿的基礎上如實填寫申報表格,對照評審標準進行自我評價并提交自評報告,提供有關證明材料,并按規定日期報送所在地市場監管部門。”
第(三)款中“各地質監部門會同本地有關部門、社會團體和相關專家對申請企業是否符合申報條件、企業申報內容是否屬實等提出評價意見,并形成推薦意見,在規定期限內統一報送秘書處。”修改為“各地市場監管部門會同本地有關部門、社會團體和相關專家對申請企業是否符合申報條件、企業申報內容是否屬實等提出評價意見,并形成推薦意見,在規定期限內統一報送秘書處。”
理由:機構改革部門職能調整與機構名稱變更。
(十)第十三條“獲市政府質量獎的企業由市人民政府表彰獎勵,頒發獎牌和證書,給予每家獲獎企業一次性獎勵20萬元。”修改為“獲市政府質量獎的企業由市人民政府表彰獎勵,頒發獎牌和證書,給予每家獲獎企業一次性獎勵20萬元;獲市政府質量獎提名獎的企業頒發獎牌和證書,不享受資金獎勵。”
理由:對應第四條增加市政府質量獎提名獎。
(十一)增加第十四條,以下序號順延。
第十四條 對我市榮獲中國質量獎的企業,給予每家獲獎企業一次性獎勵50萬元;對我市榮獲廣東省政府質量獎的企業,給予每家獲獎企業一次性獎勵30萬元。
理由:進一步鼓勵企業不斷完善與提高質量管理水平。
(十二)原第十五條“對弄虛作假、以不正當手段騙取市政府質量獎的企業,評審委員會要及時提請市政府撤銷其市政府質量獎獎項,收回證書、獎牌,追繳獎金,并向社會公告。撤銷獎項的企業三年內不得參加市政府質量獎、廣東省名牌產品、廣東省著名商標的申請。”修改為現第十六條“對弄虛作假、以不正當手段騙取市政府質量獎的企業,評審委員會要及時提請市政府撤銷其市政府質量獎獎項,收回證書、獎牌,追繳獎金,并向社會公告。撤銷獎項的企業三年內不得參加市政府質量獎的申請。”
理由:政府部門已取消評審廣東省名牌產品與廣東省著名商標。
(十三)原第十七條“市政府質量獎有效期為三年,期滿經申請復評合格,只授予證書和稱號,不授予獎金,不占當屆授獎名額。”修改為現第十八條“獲市政府質量獎企業間隔兩屆后,可再次申報。若獲獎可授予證書和稱號,不授予獎金,不占當屆授獎名額。”
理由:參考省政府質量獎的做法與根據實際工作情況作修改。
(十四)增加第二十條,以下序號順延。
第二十條 獲得市政府質量獎的企業可在形象宣傳中使用該稱號,并注明獲獎年份,但不得用于具體產品及其外包裝。
理由:參考省政府質量獎與其他地市的做法增加該條。
(十五)增加第二十三條,以下序號順延。
第二十三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市政府辦公室《印發陽江市政府質量獎評審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陽府辦〔2011〕30號)同時廢止。
理由:廢止原文件。
(十六)原第二十一條“本辦法由市質監局負責解釋。”修改為第二十四條“本辦法由市市場監督管理局負責解釋。”
四、《陽江市政府質量獎評審管理辦法(送審稿)》的主要依據
1、《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2018年12月29日修正版)
2、《中共廣東省委 廣東省人民政府印發〈關于開展質量提升行動的方案〉的通知》(粵發〔2018〕26號)
3、《中共廣東省委 廣東省人民政府關于實施質量強省戰略的決定》(粵發〔2016〕9號)
4、《陽江市人民政府關于建設質量強市的決定》(陽府〔2014〕90號)
5、《中共陽江市委 陽江市人民政府關于實施質量強市的意見》(陽發〔2016〕16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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