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陽江市人民政府關于印發陽江市醫療廢物處理辦法的通知(陽府〔2015〕30號)
來源:市府辦 時間:2015-06-01 17:11 【字體: 】 瀏覽量:-

  各縣(市、區)人民政府,市府直屬有關單位:

     《陽江市醫療廢物處理辦法》已經市政府六屆三十四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陽江市人民政府

                 2015年6月1日

  

  

  

  

  陽江市醫療廢物處理辦法

   

  第一章總 則

  第一條為切實加強我市醫療廢物安全管理,防止疾病傳播,保護生態環境,保障人民群眾身體健康,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醫療廢物管理條例》和《醫療衛生機構醫療廢物管理辦法》等法律、法規、規章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方法所稱醫療廢物,是指醫療衛生等機構在醫療、預防、保健、計劃生育技術服務、醫學科研、教學、尸體檢查以及其他相關活動中產生的具有直接或間接傳染性、毒性以及其他危害性的廢物。其分類依據依《醫療廢物分類目錄》(衛醫發〔2003〕287號)執行。

  本辦法適用于本市行政區域內醫療廢物的收集、運送、貯存、處置以及監督管理等活動。醫療廢物處置應遵循環境健康風險預防、安全無害、廢物減量的原則。

  第二章醫療廢物的收集、運送、貯存、處置

  第三條醫療衛生機構內部醫療廢物收集和交接工作應遵守以下規定:

  (一)各醫療崗位每次醫療活動產生的醫療廢物,由本崗位醫務人員負責移送到本部門設置的醫療廢物分類收集點,按醫療廢物不同類別分別置放于專用包裝物或容器內;醫療衛生機構應當根據《醫療廢物分類目錄》有關規定進行分類收集。

  (二)各部門負責醫療廢物分類收集管理的人員,應將已分類收集的醫療廢物按規定要求交接給本醫療衛生機構負責運送醫療廢物的專職人員。

  (三)醫療衛生機構負責醫療廢物暫時貯存管理的人員,應將本單位暫時貯存的醫療廢物交接給經環保部門許可的集中處置單位的收集人員。

  (四)醫療廢物暫時貯存時間最長不得超過48小時。貯存時間超過48小時,集中處置單位仍未前來收集的,醫療衛生機構應當及時向所在地環保和衛生計生行政部門報告。

  第四條醫療廢物運輸應遵守以下規定:

  (一)運送人員每天從醫療廢物產生地點將分類包裝的醫療廢物按照規定的時間和路線運送至內部指定的暫時貯存地點。

  (二)運送人員在運送醫療廢物前,應當檢查包裝物或者容器的標識、標簽及封口是否符合要求,不得將不符合要求的醫療廢物運送至暫時貯存地點。

  (三)運送人員在運送醫療廢物時,應當防止造成包裝物或容器破損和醫療廢物的流失、泄漏和擴散,并防止醫療廢物直接接觸身體。

  (四)運送醫療廢物應當使用防滲漏、防遺撒、無銳利邊角、易于裝卸和清潔的專用運送工具。每天運送工作結束后,應當對運送工具及時進行清潔和消毒。

  (五)醫療衛生機構內運送醫療廢物的時間和路線應當相對固定。轉運路線應當以人流、物流最少或較偏僻為原則。運送時間應當避開診療高峰時段。運送過程中運送者不得遠離運送車。醫療廢物應當運送到指定的暫時貯存場所。

  (六)醫療衛生機構及處置單位應當指定專人在每天運送醫療廢物工作結束后,在指定地點及時對轉運工具進行消毒和清洗,并記錄消毒清洗的時間和人員、消毒劑名稱和濃度等。消毒方法應當符合衛生部《消毒技術規范》(2006年版)的規定。不得使用未經消毒和清洗的轉運工具運送醫療廢物。

  (七)禁止通過郵寄、鐵路、航空等方式運輸醫療廢物;禁止將醫療廢物與旅客在同一運輸工具上載運;禁止在飲用水源保護區的水體上運輸醫療廢物。

  第五條醫療廢物集中處置單位應當遵守以下規定:

  (一)全市所有醫療衛生機構產生的醫療廢物應全部由市醫療廢物處置中心或其他經核準的處理機構集中處置,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處理。從事醫療廢物集中處置經營活動的單位,必須向縣級以上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申請領取經營許可證,禁止無經營許可證或不按照經營許可證規定從事醫療廢物集中處置的經營活動。

  (二)醫療廢物處置單位應加強醫療廢物處置設備的管理、維護,確保處置設備正常運轉,使醫療廢物的處置達到國家或地方有關污染控制排放標準。

  (三)醫療廢物的收集應做到日產日清,未能及時焚燒部分應暫存于符合要求的暫存設備內。

  (四)醫療廢物集中處置單位的貯存、處置設施,應當遠離居(村)民居住區、水源保護區和交通干道,與工廠、企業等工作場所有適當的安全防護距離,符合有關環境管理法規的規定并經環境保護部門驗收合格。

  (五)醫療廢物集中處置單位應當有足夠符合要求的專用車輛,并至少每2天到醫療衛生機構收集、運送一次醫療廢物,并負責醫療廢物的貯存、處置。醫療廢物集中處置單位處置醫療廢物,應當符合國家規定的環境保護、衛生標準、規范,不得超標排放、亂排亂放。

  (六)醫療廢物集中處置單位應當按照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和衛生行政主管部門的規定,定期對醫療廢物處置設施的環境污染防治和衛生學效果進行檢測、評價。檢測、評價結果存入醫療廢物集中處置單位檔案,并分別于每年一月和七月,將前半年的檢測向所在地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和衛生行政主管部門報告一次。

  第六條醫療衛生機構和醫療廢物集中處置單位,應當對醫療廢物進行登記,登記內容應當包括醫療廢物的來源、種類、重量或者數量、交接時間、處置方法、最終去向以及經辦人簽名等項目。登記資料至少保存3年。

  第七條對醫療廢物轉移嚴格執行危險廢物轉移聯單制度。

  (一)醫療廢物產生單位每轉移一車、船(次)同類醫療廢物,應當填寫一份聯單。每車、船(次)有多類醫療廢物的,應當按每一類醫療廢物填寫一份聯單。

  (二)醫療廢物產生單位在轉移醫療廢物前,須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報批醫療廢物轉移計劃;經批準后,產生單位應當向移出地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申請領取聯單。

  (三)產生單位應當在醫療廢物轉移前三日內報告移出地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并同時將預期到達時間報告接受地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

  (四)聯單保存期限為五年;貯存醫療廢物的,其聯單保存期限與醫療廢物貯存期限相同。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認為有必要延長聯單保存期限的,產生單位、運輸單位和接受單位應當按照要求延期保存聯單。

  (五)其他操作,按《危險廢物轉移聯單管理辦法》(國家環境保護總局令第5號)規定執行。

 

  第三章管理職責

  第八條環境保護部門負責對其轄區內醫療衛生機構醫療廢物收集、轉運、貯存、處置等進行指導和管理;負責制定其轄區內醫療廢物管理的相關制度和措施;協調有關部門落實醫療廢物管理的法規、制度;組織其轄區內醫療廢物管理監督檢查。

  第九條衛生部門負責督促其轄區內醫療機構對醫療廢物進行嚴格分類,配合市醫療廢物處置單位做好醫療廢物的轉運工作。

  第十條醫療衛生機構應當建立醫療廢物分類收集、運送、暫時貯存、交接等工作的管理制度,制度應包括崗位設置、人員配備、崗位職責、工作紀律、監督檢查和考核、獎懲規定等內容。

  第十一條醫療衛生機構應當制定醫療廢物管理要求,管理要求應當包括工作方法、工作流程、質量指標、職業衛生防護、應急方案、注意事項等內容。

  第十二條醫療衛生機構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為第一責任人,切實履行職責,確保醫療廢物的安全管理。醫療衛生機構醫療廢物內部處置流程所涉及各部門的負責人是醫療廢物管理的部門責任人,對本部門醫療廢物的安全履行管理職責。

  第十三條醫療衛生機構醫務人員對本崗位產生的醫療廢物的安全處置履行相應職責。

  第十四條編制床位在100張以上(含100張)的醫療機構以及疾病預防控制、急救、采供血、體檢等機構應當指定醫療廢物管理部門,承擔本單位醫療廢物處置的管理職責。

  編制床位在100張以下,50張以上(含50張)的醫療機構和社區衛生服務中心,應當指定專職人員承擔本單位醫療廢物處置的管理職責。

  編制床位在50張以下的醫療機構和門診部、診所、衛生所(室)、醫務室、衛生站、村衛生室(所)等,應當指定專職或兼職人員承擔本單位醫療廢物處置的管理職責。

  第十五條醫療廢物處置的管理部門和專(兼)職人員,在本單位內應履行以下職責:

  (一)負責起草本單位管理制度、應急方案和崗位職責等。

  (二)負責指導、檢查醫療廢物分類收集、運送、暫時貯存及機構內處置過程中各項工作的落實情況。

  (三)負責指導、檢查醫療廢物分類收集、運送、暫時貯存及機構內處置過程中的職業衛生安全防護工作。

  (四)負責組織醫療廢物流失、泄漏、擴散和意外事故發生時的緊急處理工作。

  (五)負責組織醫療廢物管理的培訓工作。

  (六)負責醫療廢物登記和檔案資料的管理。

  (七)負責監測高危醫療廢物、醫療廢物分類收集點的物體、醫療廢物轉運工具、與醫療廢物暫時貯存有關的設施設備消毒效果,依照衛生部《消毒技術規范》(2006年版)的規定執行。

  (八)負責及時分析和處理醫療廢物管理中的其他事宜。

  第十六條醫療衛生機構負責醫療廢物管理及處理的相關人員應認真履行相應職責。

  第十七條醫療廢物產生點在5個以上(含5個)的醫療衛生機構應當標有本單位設置的醫療廢物分類收集分布情況示意圖及相關文字說明。

  第十八條設置家庭病床和醫療服務點(站)的醫療機構,按照“誰設置,誰負責”的原則,負責相關診療活動產生的醫療廢物的收集、分類、暫存工作,并制定相應的醫療廢物管理制度。

 

  第四章應急管理

  第十九條醫療衛生機構發生醫療廢物流失、泄漏、擴散和意外事故時,應當按規定采取緊急處理措施對事故進行及時處理,降低事故影響和損失。處理工作結束后,醫療衛生機構應當對事件的起因進行調查,并采取有效的防范措施預防類似事件的發生。

  第二十條醫療衛生機構發生醫療廢物流失、泄漏、擴散和意外事故時,應當在48小時內向所屬轄區衛生計生行政部門和環保部門報告;導致1人以上死亡或者3人以上健康損害,需要對致病人員提供醫療救護和現場救援的重大事故,應當在12小時內向所屬轄區衛生計生行政部門和環保部門報告。

  第二十一條醫療衛生機構發生因醫療廢物管理不當導致傳染病傳播或有證據證明傳染病傳播的事故有可能發生時,應當配合所在地衛生計生行政部門采取臨時控制措施,暫停導致或可能導致傳染病傳播的作業。

  第二十二條根據《醫療廢物集中處置技術規范》(環發〔2003〕206號)第六章有關規定,當醫療廢物集中處置單位的處置能力無法滿足醫療廢物處置要求時,應及時向環保及衛生計生行政部門通報,經環保部門批準,可采用其他應急醫療廢物處置設施,增加臨時醫療廢物處理能力。

 

  第五章監督管理

  第二十三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衛生行政主管部門、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按照職責分工,對醫療衛生機構和醫療廢物集中處置單位進行監督檢查。

  第二十四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對醫療衛生機構和醫療廢物集中處置單位從事醫療廢物的收集、運送、貯存、處置中的疾病防治工作,以及工作人員的衛生防護等情況進行定期監督檢查或者不定期的抽查。

  第二十五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對醫療衛生機構和醫療廢物集中處置單位從事醫療廢物收集、運送、貯存、處置中的環境污染防治工作進行定期監督檢查或者不定期的抽查。

  第二十六條衛生行政主管部門、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定期交換監督檢查和抽查結果。在監督檢查或者抽查中發現醫療衛生機構和醫療廢物集中處置單位存在隱患時,應當責令立即消除隱患。

  第二十七條衛生行政主管部門、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接到對醫療衛生機構、醫療廢物集中處置單位和監督管理部門及其工作人員違反有關規定行為的舉報、投訴、檢舉和控告后,應當及時核實,依法作出處理,并將處理結果予以公布。

  第二十八條發生因醫療廢物管理不當導致傳染病傳播或者環境污染事故,或者有證據證明傳染病傳播或者環境污染的事故有可能發生時,衛生行政主管部門、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應當采取臨時控制措施,疏散人員,控制現場,并根據需要責令暫停導致或者可能導致傳染病傳播或者環境污染事故的作業。

  第二十九條醫療衛生機構和醫療廢物集中處置單位,對有關部門的檢查、監測、調查取證,應當予以配合,不得拒絕和阻礙,不得提供虛假材料。

 

  第六章法律責任

  第三十條禁止任何機構或個人轉讓、買賣醫療廢物,違者按相應規定依法追究其法律責任。

  第三十一條禁止將醫療廢物提供或委托于無經營許可證的單位從事醫療廢物集中處置的經營活動,違者由縣級以上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其停止違法行為,依法予以處罰。

  第三十二條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實施,自施行之日起有效期5年。

  

  

  

  

  

  

  

  

  

  

  

  市政府規范性文件編號:陽府規〔2015〕4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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