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陽江市科學技術獎勵辦法》已經市政府六屆九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陽江市人民政府
2012年10月26日
陽江市科學技術獎勵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表彰獎勵在推動我市科技進步活動中作出突出貢獻的公民和組織,調動廣大科技工作者的積極性和創造性,加速我市科技進步和促進經濟建設與社會發展。根據《國家科學技術獎勵條例》、《廣東省科學技術獎勵辦法》等有關規定,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市人民政府設立市級科學技術獎,市級科學技術獎獎勵在科學研究技術創新與開發,推廣和應用先進科學技術成果以及實現高新技術產業化方面取得較大科學技術成果或者做出顯著貢獻的公民和組織。
第三條 市科學技術獎推薦、評審和授獎,實行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不受任何組織或個人的非法干涉。
第四條 市科學技術行政部門負責市科學技術獎評審的組織和日常管理工作。
第五條 設立市科學技術獎評審委員會,負責市科學技術獎的評審工作。市科學技術獎評審委員會委員由有關方面的專家、學者組成,組成人員由市科學技術行政部門提出,報市人民政府批準。市科學技術獎評審委員會委員實行聘任制,每屆任期3年,連續任期不得超過兩屆。
市科學技術獎評審委員會的日常工作由市科學技術獎評審委員會辦公室負責,設在市科學技術行政部門。
第六條 社會力量設立面向社會的科學技術獎,按國家科技部制定的《社會力量設立科學技術獎管理辦法》執行。
第七條 市科學技術獎勵機制和獎勵等級設置由市人民政府根據本地區科技、經濟、社會公民的實際情況確定,應嚴格控制獎勵數額。
第八條 市科學技術行政部門每年負責從獎勵項目中挑選出優秀項目推薦省科學技術獎。
第二章 市科學技術獎的設置
第九條 市人民政府設立市科學技術獎,市科學技術獎分以下兩類:
(一)突出貢獻類。
(二)科學技術進步類。
第十條 市科學技術獎突出貢獻類授予下列公民和組織:
(一)在科學技術前沿取得重大突破,在我市科學技術發展中作出卓越貢獻的。
(二)在我市科學技術創新、科學技術成果轉化和高新技術產業化中,創造出巨大經濟效益或社會效益的。
第十一條 市科學技術獎突出貢獻類不分等級,每年授獎不超過2項,可以空缺。
第十二條 市科學技術獎科技進步類授予在下列方面作出貢獻的公民和組織:
(一)完成重大科學發現或重大技術發明,取得實用價值成果的。
(二)在實施技術開發項目中,完成重大技術創新,取得顯著經濟效益的。
(三)在實施技術改造項目中,運用先進技術改造傳統產業,取得顯著經濟效益的。
(四)完成科學技術成果產業化,取得顯著經濟效益的。
(五)在實施社會公益項目中,從事科學技術基礎性工作和社會公益性科學技術事業,經過實踐檢驗,取得顯著社會效益的。
(六)在實施管理科學、決策科學等軟科學研究項目中,其結果已為有關部門的決策所采納、應用,并取得顯著社會效益的。
(七)在實施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的重大工程項目中,保障工程達到國內先進以上水平的。
前款第(七)項重大工程項目方面的市科學技術獎只授予組織。對于為項目做出貢獻的公民,由獲獎組織或其主管部門予以表彰和獎勵。
第十三條 市科學技術獎科學技術進步類分一等獎、二等獎、三等獎3個等級。每年獎勵數額不超過35項。
第十四條 市科學技術獎勵每年對獲得國家、省科學技術獎的公民和組織按照國家、省科學技術獎勵金額予以等額獎勵。
第三章 市科學技術獎的推薦
第十五條 市科學技術獎每年評審一次。
第十六條 市科學技術獎候選項目由下列單位或專家推薦:
(一)縣(市、區)級人民政府;
(二)市人民政府各有關組成部門及直屬機構;
(三)經市科學技術行政部門認定的符合規定資格條件的其他單位和科學技術專家。
第十七條 符合本辦法第十六條規定的推薦單位和推薦專家推薦市科學技術獎的候選項目時,應當征得候選項目完成單位、完成人的同意,并填寫由市科學技術獎評審委員會辦公室印制的統一格式的推薦書,提供必要的證明或者評價材料。推薦書及有關材料應當完整、真實、可靠。
第十八條 凡是存在知識產權、項目完成單位和完成人等方面爭議的,在爭議未解決前不得推薦參加市科學技術獎評審。
第十九條 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必須取得有關許可證,且直接關系到人身和社會安全、公共利益的項目,如動植物新品種、食品、藥品、基因工程技術和產品等,在未獲得主管行政機關批準之前,不得推薦參加市科學技術獎評審。
第二十條 經過評定未授獎的項目,若在之后研究開發活動中獲得新的實質性進展,并符合本辦法有關規定條件的,可以按照規定的程序,補充相關材料后重新推薦參加市科學技術獎評審。
第二十一條符合本辦法第十六條的推薦單位和推薦專家,應當在規定的時間內向市科學技術獎評審委員會辦公室提交推薦書及相關材料。市科學技術獎評審委員會辦公室負責對推薦材料進行形式審查。對不符合規定的推薦材料,要求推薦單位和推薦專家在規定時間內補正,逾期未補正或者經補正仍不符合規定的,不提交評審并退回推薦材料。
第四章 市科學技術獎的評審和授予
第二十二條 市科學技術獎評審委員會下設若干學科(專業)評審組,負責各學科(專業)范圍內的市科學技術獎初評工作,經形式審查合格的推薦材料,由市科學技術獎評審委員會辦公室提交市科學技術獎評審委員會的相應學科(專業)評審組進行初評。
第二十三條 市科學技術獎的評審規則如下:
(一)初評由學科(專業)評審組以書面評審和會議評審方式進行。書面評審方式以定性、定量相結合的綜合評價方法產生初評結果。
(二)市科學技術獎評審委員會對各學科(專業)評審組初評的獎勵項目及等級以會議評審方式進行總評,以記名投票表決產生評審結果。
(三)對于學科(專業)評審組推薦的突出貢獻類和科學技術類一等獎候選項目,市科學技術獎評審委員會可根據需要到現場考察。
(四)市科學技術獎評審委員會的評審會議必須有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委員參加,表決結果方可有效。
(五)市科學技術獎突出貢獻類、科學技術進步類一等獎項目應當獲得到市科學技術獎評審委員會委員數的三分之二(含三分之二)多數通過;科學技術進步類二等獎、三等獎項目應當獲得到會市科學技術獎評審委員會委員數的二分之一(不含二分之一)以上通過。
第二十四條 市科學技術獎評審工作實行回避制度。被推薦為市科學技術獎候選項目的完成人或與完成人有利害關系的其他人,不得以市科學技術獎評審委員會委員或者學科(專業)評審組成員的身份參加被推薦項目的評審。
第二十五條 市科學技術獎的評審工作實行異議制度。市科學技術獎評審委員會審定的擬獎項目向社會公示。
任何單位或者個人對市科學技術獎擬獎項目持有異議的,應當在擬獎項目公示之日起30日內向市科學技術獎評審委員會辦公室提出。逾期而且無正當理由的,不予受理。
第二十六條 提出異議的單位或者個人應當提供書面異議材料,并提供有效的證明材料。
提出異議的單位、個人應當表明真實身份。個人提出異議的,應當在異議材料上簽署真實姓名,寫明聯系電話和通訊地址;以單位名義提出異議的,應當加蓋本單位公章。
凡是匿名材料或者單位未蓋公章的不予受理。
第二十七條 異議分為實質性異議和非實質性異議。凡是涉及候選項目的創新性、先進性、實用性,以及推薦書填寫不實等問題所提的異議為實質性異議;對候選人、候選單位及其排序的異議,為非實質性異議。
推薦單位、推薦專家和項目完成人、完成單位對評審結果的意見,不屬于異議范圍。如對其候選項目的評審等級不能接受,可以要求撤消。下一年度可以重新推薦參加市科學技術獎評審。
第二十八條 市科學技術獎評審委員會辦公室在接到異議材料后,應當對異議內容進行審查,如果異議內容及其證明材料符合本辦法規定的應予受理。
第二十九條 實質性異議由市科學技術獎評審委員會辦公室負責協調,有關推薦單位或者推薦專家協助。涉及異議的任何一方應當積極配合,不得推諉和延誤。推薦單位或者推薦專家接到異議通知后,應當在規定時間內核實異議材料,并將調查、核實的情況報送市科學技術獎評審委員會辦公室審核。市科學技術獎評審委員會辦公室認為必要時,可以組織評審委員會委員、學科(專業)評審組成員,或者有關專家進行調查,提出處理意見。
非實質性異議由推薦單位或者推薦專家負責協調,并提出初步處理意見報送市科學技術獎評審委員會辦公室審核。非實質性異議涉及跨部門的,由市科學技術獎評審委員會辦公室負責協調,相關推薦單位或者推薦專家協助,其處理程序參照前款規定辦理。
推薦單位或者推薦專家在規定時間內未提出調查、核實報告和協調處理意見的,該項目不予授獎。
第三十條 市科學技術獎評審委員會辦公室應當向市科學技術獎評審委員會報告異議核實情況及其處理意見,交由市科學技術獎評審委員會裁決,并將裁決意見通知異議方和推薦單位、推薦專家。
第三十一條 異議自市科學技術獎擬獎項目公示之日起60日內處理完畢的,可以申報本年度授獎;自市科學技術獎擬獎項目公示之日起一年內處理完畢的,可以提交下一年度評審;自市科學技術獎擬獎項目公示之日起一年后處理完畢的,需要重新推薦。
第三十二條 市科學技術行政部門對市科學技術獎評審委員會評定的獲獎人選、項目及等級進行審核后,報市人民政府批準。
第三十三條 市科學技術獎由市人民政府頒發證書、獎金。獎勵經費在市級科技三項經費中統籌安排。
第三十四條 市科學技術獎的推薦、評審、授獎的經費管理,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五章 罰 則
第三十五條 剽竊、侵奪他人成果的,或者以其他不正當手段騙取市科學技術獎的,由市科技行政部門報市人民政府批準后撤銷獎勵,追回獎金和證書。
第三十六條 推薦單位或專家提供虛假數據、材料,協助他人騙取市科學技術獎的,由市科技行政部門通報批評;情節嚴重的,暫停或取消其推薦資格;對負有直接責任的主要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第三十七條 參與市科學技術獎評審活動和有關工作的人員在評審活動中弄虛作假、徇私舞弊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第六章 附 則
第三十八條 市人民政府所屬部門不另設立科學技術獎,國家或省另有規定的除外。
縣(市、區)人民政府可設定一項縣(市、區)級科學技術獎,具體辦法由各縣(市、區)人民政府制定,報市科學技術行政部門備案。
第三十九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自施行之日起有效期為5年。《陽江市科學技術進步獎勵實施辦法》(陽府〔1988〕99號)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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