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縣(市、區)人民政府,市府直屬各單位:
《陽江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決策專家咨詢論證制度》業經市政府六屆二十一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現印發給你們,并提出以下意見,請一并貫徹執行:
一、自本制度印發之日起一個月內,市發展改革局應當發布公告向社會公開征集專家,市直各單位應當按規定的條件和程序向市發展改革局推薦5名以上其行業管理范圍內的專家,推薦的專家不限于本單位人員。對征集的專家,市發展改革局應當按規定報市政府核準后建立專家庫。
二、對本制度規定的重大行政決策專家咨詢論證事項,決策承辦單位應當嚴格按照本制度規定進行專家咨詢論證,未經專家咨詢論證不得報請市政府審議。
陽江市人民政府
2014年1月27日
陽江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決策專家咨詢論證制度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為規范市政府重大行政決策專家咨詢論證工作,根據《國務院關于加強法治政府建設的意見》、《廣東省重大行政決策專家咨詢論證辦法(試行)》等有關規定,結合工作實際,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市政府重大行政決策專家咨詢論證工作適用本制度。
法律、法規、規章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三條本制度所稱重大行政決策專家咨詢論證,是指市政府在作出涉及本市經濟社會發展全局以及與公共利益密切相關的專業性較強的重大行政決策前,組織有關專家就決策的必要性、合法性、合理性、可行性、負面影響、風險分析及應對措施等方面進行咨詢論證的活動。
市政府作出下列重大行政決策,應當組織相關專家進行咨詢論證,將專家咨詢論證意見作為重大行政決策的重要依據,未經專家咨詢論證的,不得作出決策:
(一)編制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中長期規劃、年度計劃,制定落實上級政府宏觀經濟調控和重大改革開放決策的重大政策措施;
(二)安排重大財政資金、重大公共基礎設施建設,政府重大投資項目的立項審批;
(三)統籌城鄉區域協調發展、產業結構調整與轉型升級、
城鄉建設、土地與海洋利用、資源開發與生態保護、基本公共服務均等化、社會管理與社會事業發展、行政管理體制改革等方面的總體規劃、重要的區域規劃和專項規劃、重大政策措施的制定與重大調整;
(四)省授權市政府管理的重要公用事業價格、公益性服務價格、自然壟斷經營的商品和服務價格的制定與調整;
(五)與公共安全直接相關的重大行政措施的制定、重大調整及對社會穩定風險進行評估等;
(六)需提請上級政府研究決定的重大事項;
(七)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以及市政府認為應當咨詢論證的其他重大事項。
處置突發事件適用突發事件應對的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
第四條市發展改革局(市產業發展研究中心)負責專家咨詢論證工作的指導、協調、監督以及專家庫的建設管理等工作。
決策承辦單位負責組織專家咨詢論證工作,市政府也可根據實際情況另行指定負責單位。
其他有關部門依照各自職責配合做好相關工作。
第五條專家咨詢論證工作和專家庫建設管理所需經費,列入本級財政預算安排。
第二章 專家庫管理
第六條市政府設立重大行政決策咨詢論證專家庫,由市發展改革局負責建設管理,縣(市、區)政府不設專家庫。
市政府、縣(市、區)政府及政府部門進行重大行政決策專家咨詢論證,可從市政府或省政府專家庫中選取專家。
根據工作需要,可以通過在專業領域邀約、特聘等方式邀請專家庫以外的國內外專家參加重大行政決策咨詢論證。
第七條專家庫成員應當具備下列條件之一:
(一)具有副高以上技術職稱或者其他相應技術職稱,在相關專業領域具有一定知名度的人員;
(二)中青年科技領軍人才、中青年學科帶頭人;
(三)在政府工作部門、事業單位工作滿十年以上,具有相應專業知識和工作經驗的專業人員;
(四)社會組織、專業機構或其他領域具有相應資質和一定影響力的專業人員;
(五)在有較高知名度、較大影響力的公司、企業或其他經濟組織中擔任高層經營管理的人員;
(六)具有法學學士學位以上且連續從事5年法律工作以上的法律職業人員;
(七)其他具備相應資質的人員。
第八條專家庫面向社會公開征集專家,以本地區專家為主,采取個人申請、單位推薦和專家推薦三種方式,具體按照下列程序進行:
(一)符合本制度第七條條件的人員,由個人向市發展改革局申報或者單位、專家征得被推薦人同意后,向市發展改革局推薦。單位推薦不限于本單位人員,市直各單位應當向市發展和改革局推薦5名以上其行業管理領域范圍內的專家。
(二)市發展改革局受理后填寫《市政府專家信息庫受理登記表》。
(三)轉各相關部門審核提出意見,屬外國人、港澳臺同胞或海外華人、華僑的,還需征詢統戰、公安、外事僑務等涉外部門的意見。
(四)市發展改革局匯總相關部門意見核實后,符合條件的,提請市政府審定,不符合條件的,通知申請人或推薦人并說明理由。
(五)市政府相關領導審核后提請市長決定聘入專家庫。
第九條申請或推薦列入專家庫應提交下列資料:
(一)申請表(書)或推薦表(書);
(二)個人身份證明;
(三)個人工作簡歷及所在單位的證明資料;
(四)職稱、學術、專業成就的證明資料。
(五)其他相關的證明資料。
第十條專家實行聘任制,聘期為五年,期滿可續聘。
第十一條參與咨詢論證的專家享有下列權利:
(一)應邀參加咨詢論證事項的相關會議或調研活動;
(二)根據需要可以按規定查閱或要求提供咨詢論證事項的相關資料;
(三)獨立自主開展研究,就咨詢論證事項提出咨詢意見和建議;
(四)獲得參加咨詢論證的勞務報酬;
(五)其他開展咨詢論證工作的正當權利。
第十二條參與咨詢論證的專家應當履行下列義務:
(一)無正當理由不得拒絕接受咨詢論證工作任務;
(二)遵守職業道德,科學、客觀、公正提出咨詢論證意見和建議;
(三)保證參與咨詢工作的時間,按時保質完成咨詢論證任務;
(四)嚴格遵守保密紀律;
(五)接受市發展改革局的監督和管理;
(六)其他應當履行的義務。
第十三條市政府根據行政決策需要,可以委托專家庫的專家就本市經濟社會發展的重大事項開展課題調研,提供咨詢意見。
第十四條市發展改革局應對入庫專家建立資料名冊、電子信息庫和工作檔案等資料,記載參與咨詢論證的工作情況,實行分類管理。
第十五條專家辭去聘任或者聘任期滿未續聘的,聘任關系終止。
入庫專家實行年度考核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發展改革局報請市政府同意后解除聘任,從專家庫中除名:
(一)無正當理由不接受工作任務的;
(二)不能客觀公正履行職責的;
(三)經考核不能勝任工作的;
(四)違反規定泄密的;
(五)因客觀原因不能繼續從事工作的。
第十六條市政府對表現優異、成績突出的專家給予獎勵。
第三章 專家咨詢論證程序
第十七條除市政府另行指定外,專家咨詢論證工作由決策承辦單位負責組織,市政府也可以根據工作需要派員參與。
第十八條專家咨詢論證工作按照下列程序進行:
(一)確定咨詢論證事項;
(二)確定咨詢論證專家;
(三)向專家提供咨詢論證所需的資料;
(四)專家在指定時間內對重大行政決策事項進行研究;
(五)通過適當方式聽取專家的意見建議;
(六)專家組編寫《專家咨詢論證報告》;
(七)整理、分析、吸納專家的意見建議;
(八)將咨詢論證資料立卷歸檔。
第十九條參與咨詢論證的專家由決策承辦單位提名,報市發展改革局確定從本市、省專家信息庫選取,經市發展改革局批準也可邀請專家信息庫以外的專家參加,組成咨詢論證專家組,專家組組長由專家推薦產生,也可由決策承辦單位提名報市發展改革局指定。
選取的專家應當具有咨詢論證事項相關的專業知識,以入庫專家為主、庫外專家為輔,以技術專家為主、行政領導為輔。參加咨詢論證的專家應不少于5人;涉及面較廣、爭議性較強或內容特別復雜、敏感的重大行政決策,一般應有9名以上專家參加咨詢論證,其中應當包括1名以上法律職業人員。選擇專家實行相關利益回避制度。
第二十條確定專家后,決策承辦單位應當及時向專家提供咨詢論證所需的資料,專家要求補充或查閱相關資料的,應當予以提供、協助,對涉密資料按有關規定執行。
第二十一條根據重大行政決策事項的性質、內容、復雜性、緊迫性等實際情況,應當給予專家比較充分的研究時間,一般從提供咨詢論證資料之日起不少于5個工作日。
專家應當遵守職業道德,實事求是,深入調查研究,圍繞咨詢論證事項的必要性、合法性、合理性、可行性、負面影響、風險分析及應對措施等方面,認真負責地提出科學、客觀、合法、公正、合理的咨詢論證意見。
第二十二條咨詢論證可采取召開專家咨詢論證會議(包括網絡、視頻、電話會議)、專家提交咨詢論證書面意見或其他適當的方式進行。咨詢論證工作由專家組長或決策承辦單位主持。
以會議形式咨詢論證的,提交附各專家簽名的會議紀要;以書面形式咨詢論證的,提交附專家簽名的咨詢論證書面意見;專家應當對出具的咨詢論證意見簽名負責。對要求提供《專家咨詢論證報告》的,專家組應當編寫《專家咨詢論證報告》。
第二十三條決策承辦單位應當對專家咨詢論證意見進行歸類整理,并對合理意見予以采納;擬不予采納的,應當及時與專家溝通協商。決策承辦單位應當將意見的采納情況反饋給參與咨詢論證的專家,未予采納的,應當說明理由。
決策承辦單位應當通過政府網站、新聞媒體等方式向社會公布專家的咨詢論證意見及采納情況。
第二十四條專家咨詢論證報告(意見)應當包含以下內容:
(一)必要性咨詢論證:作出決策對解決現狀問題是否必要,決策的時機是否成熟,是否符合經濟社會發展等公共利益的需要,是否符合廣大人民群眾的根本利益;
(二)合法性咨詢論證:決策是否符合現行的法律、法規、規章和政策;
(三)合理性咨詢論證:對決策進行社會效益、經濟效益及成本效益分析,決策涉及的主要措施是否必要、適當,是否損害群眾利益,是否體現公平和以人為本的原則;
(四)可行性咨詢論證:決策涉及的主要措施是否可行,實施條件是否具備,制約因素是什么,能否有效解決具體問題、實現決策的目標、取得預期效果;
(五)負面影響、風險分析及應對措施:決策實施存在哪些問題和風險,影響因素是什么,風險是否能控制在確定、預期的范圍內,提出解決問題、應對風險的對策建議;
(六)總體結論:對重大行政決策進行總體性評價,提出決策是否施行的建議。
專家可以根據重大行政決策的具體情況,有重點地選取上述內容進行咨詢論證。
第二十五條根據重大行政決策的性質和內容,可以委托具備相關資質的第三方專業研究、咨詢、評估等機構進行咨詢論證工作,具體程序可參照本章規定執行。
第二十六條參加重大行政決策咨詢論證的人員,故意隱瞞真實情況,不客觀公正履行職責,造成咨詢論證結論違法失實的,市政府可以解聘相關專家,責成重新組織專家進行咨詢論證,并依法追究相關人員的責任。
第四章 附則
第二十七條專家咨詢論證費的具體標準,由市發展改革局會同市財政局等有關單位研究確定。
第二十八條本制度自發布之日起施行,原《陽江市人民政府重大決策專家咨詢制度》(陽府〔2009〕36號)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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