參保人在職時曾經在多個地市工作并參加當地職工醫保,應如何選擇退休后的醫保待遇享受地?對此,市醫保局有關負責人表示,參保人可按照三種原則選擇退休后的醫保待遇享受地。
據介紹,第一種是參保人在最后參保地符合當地繳費年限政策規定的,在最后參保地享受職工醫保待遇。不符合當地政策規定的,可選擇在最后參保地繳費至規定年限后,在最后參保地享受職工醫保待遇。
第二種是參保人在最后參保地的繳費年限不符合當地繳費年限政策規定的,也不選擇在最后參保地繳費至規定年限,但在曾參保地符合曾參保地的政策規定的,可轉回該曾參保地享受職工醫保待遇。
第三種是參保人不符合任一曾參保地的繳費年限政策規定的,可選擇在本人實際繳費年限最長的其他曾參保地或有職工醫保參保繳費記錄的戶籍所在地繳費至規定年限后,在該地享受職工醫保待遇。
據了解,我市實際繳費年限需滿足不少于10年,繳費年限=本市實際繳費年限+外地累計繳費年限。此外,無論參保人選擇哪個地市作為退休醫保待遇享受地,均需提前辦理轉移接續手續,將省內各地市參保記錄轉移至最后退休醫保待遇享受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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